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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条例正式废止营改增成果推进法治

发布时间:2021-09-17 12:08:41来源:

导读 营业税条例正式废除了营改增,促进了法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

营业税条例正式废除了营改增,促进了法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旨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平道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营改增改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最大规模减税改革举措,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亮点。营业税改革试点全面启动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上已经停止执行。为确认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据介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界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提高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税率,根据实施的退化增值税税率改革,将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和不能扣除的进项税额进行了相应调整。第四,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有关规定和今后要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要求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介绍,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目的是将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成果合法化,不增加新的政策措施。003010实施后,现行营地改革过渡政策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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