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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拳出击债券市场 剑指持有债券 提高杠杆

发布时间:2021-09-16 04:07:48来源:

导读 监管重拳打击债券市场,这意味着持有债券代表着更高的杠杆。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浮出水面。在此背景

监管重拳打击债券市场,这意味着持有债券代表着更高的杠杆。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浮出水面。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号文件(以下简称“302号文件”),明确了机构参与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债券代理业务、债券杠杆率水平、监管分工、过渡性安排等。

“302号文件是资产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三会”联合发布的又一个规范性文件。”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认为,该文件有两个背景:一是2016年12月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凸显了债券代理业务风险和金融机构内控建设薄弱,被监管部门有意监管。第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要防范金融风险。债券杠杆是金融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此次新规的发布也是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延续。

从债券交易行为来看,302号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二是控制各类机构和产品的债券杠杆率;三是规范债券代理业务;从债券持有行为来看,302号文件明确,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都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主协议。严禁通过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部控制和监管;除了债券发行和发行过程中的代理购买和支付,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券代理持有都被归类为买断式回购。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总的来说,302号文件中最重要的关键词是——规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市场主体范围,对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核算提出要求,做到全程留痕,有利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是对交易业务的监管,即重点监管债券市场的持有问题。

吴琦认为,明确“债券持有行为属于买断式回购,应纳入表内核算”,是2016年底监管机构对债券持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政策的延续,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债券持有的透明度,促进债券市场去杠杆化。

值得注意的是,302号文件也规定了一年的调整期。参与者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检和整改等。一年内未整改完毕的,不得进行新的债券交易。不符合302号文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在302号文发布之日尚未结清的,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但不能续期。同时应报金融监管部门,并按相关要求纳入规范表中。因纳入表内导致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内予以豁免。

“这一举动表明,监管部门在政策加码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调整业务留下了时间和空间,有利于理性引导市场预期,把握业务规范,去杠杆并保持市场基本稳定平衡,规避处置风险。”吴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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