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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融资租赁条例已基本完成

发布时间:2021-09-11 04:06:44来源:

导读 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先修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修改。时机成熟,将发行具有法律

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先修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修改。时机成熟,将发行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条例》,真正让融资租赁行业有法可依。

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商务部将积极推进,按程序报批,力争尽快出台。

更重要的是先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再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让融资租赁行业真正有法可依。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商务部于2016年初启动《行业监管条例》修订工作。

今年3月1日,商务部流通产业发展司召开《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说明了《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要求。随后,业内人士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

现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将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003010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体系、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15年8月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推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在某些方面进行修订。

中国正在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法律政策与区外不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地区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不适合自贸试验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扩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定义。而且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可以兼营保理业务,不涉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103010要求加强行业整体管理,建立境内外投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统一业务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但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以投资前审批为主,存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空间和需要。《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改进。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投入运行,天津市率先给予表彰。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14年发行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融资租赁登记进行公示,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和市场效率,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一个突破。虽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齐全,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对信息系统不重视,导致行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掌握行业数据。此外,禁止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禁止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缺乏对违规企业的相应处罚。能否进一步澄清?

此外,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建立企业报送的异常信息清单和黑名单制度,都可以通过修订《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形成体系,有效加强事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毕竟是行政部门管理办法,一次修订可能无法覆盖以上问题,更不要说一次性解决以上问题。解决行业法律地位等深层次问题,需要引入具有法律性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不能急着吃热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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