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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实施税收“红包” 鼓励科研人员

发布时间:2021-09-10 20:06:49来源:

导读 从7月1日起,将实施税收“红包”,以鼓励研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

从7月1日起,将实施税收“红包”,以鼓励研究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今年5月底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3010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103010规定,对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予的现金奖励,可减免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103010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让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和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很多研究者的心声,《公告》的发布让我们对政策的具体操作更加清晰。”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百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据了解,《通知》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后三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103010进一步明确了“三年内(36个月)”的起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那一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实际日期为准。

陈百强表示,根据修订后的《公告》,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国家明确的激励措施很棒。事实上,高校现金奖励的比例大多已经达到净收入的70%左右。但由于国家之前对这类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纳税,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陈百强说,以100万元的净转移收入为例,假设发明人按照70% (70万元)的比例获得奖励,发明人最终纳税后仅获得40万元左右。

为方便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公告》明确,单位申报个人现金奖励并填写《通知》时,应将当期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收入额与当月工资薪金相结合,并在“收入额”栏中充分记录,在《公告》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写50%的现金奖励,并注明“科技现金奖励免税部分”这样,每个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额”减去“免税收入”和相关扣除的余额计算。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至关重要。这项税收优惠是尊重和珍惜创新人才的具体举措。”陈百强说,近年来,法律条文的修订和配套规则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部署和具体任务的落实,以及税收等一系列操作层面政策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广大科技人员在新时代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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