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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保险机构有望跨区域备案运营

发布时间:2021-09-03 14:03:23来源:

导读 京津冀保险机构有望跨区域备案运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保险服务协同发展的支撑体系也在酝酿之中。继监管着力破除京津冀地区分支机构

京津冀保险机构有望跨区域备案运营。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保险服务协同发展的支撑体系也在酝酿之中。继监管着力破除京津冀地区分支机构高管任职壁垒后,12月1日,中国保监会连续一天发布两篇文章,拟对京津冀地区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机构实施跨区域备案操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号文件,保险公司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住所地在京津冀的营业部和在京津冀地区注册的全国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试点跨区域经营,即在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地区备案后,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然而,并非所有在北京、天津和河北注册的保险公司和机构都有资格跨地区经营。意见稿显示,已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市)设立了两家设有省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指定了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域经营。

同时,备案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行应满足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行或省分行营业部还应满足开业一年的要求;最近两年无被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中国保监会就开始推进“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并计划出台第一个配套细则,发布《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然后跨京津冀地区各省市调入同级或下级同类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备案地保监局负责对跨区域经营的信访举报进行监管;涉及业务区域内延伸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为重点,配合违法违规机构工商注册地保监局开展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且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未能正常经营,或者在12个月内两次收到备案地保监局的监管函,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对于退出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意见稿还规定,三年内不得在退出地区开展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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