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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鼓励研究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和在职创业而推出

发布时间:2021-09-15 00:02:18来源:

导读 在103010年,研究人员被鼓励从事兼职工作,并在工作中创业。推进1500多个各级技术研发机构、20多个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建设,推动建立30多个

在103010年,研究人员被鼓励从事兼职工作,并在工作中创业。

推进1500多个各级技术研发机构、20多个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建设,推动建立30多个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试点基地,培育2个以上大型实体科技市场。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基本建立了适应辽宁省2020年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了建设技术转移体系的三大任务,即建设技术转移体系基础设施、拓宽技术转移转化渠道、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

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搭建技术转移网络信息平台,加快发展东北科技市场、鞍山科技市场等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经纪人队伍。推动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融合,逐步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通和退出的渠道。

在拓宽技术转移转化渠道方面,实施方案强调要依靠创新创业推动技术转移。要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在企业临时兼职、在职创办企业、脱产创业等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置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指导科研人员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活动。建立省、市、县技术转移网络,加快技术转移政策信息和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

为完善技术转移的政策保障,《实施方案》提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导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价和评价标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政府。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允许其向有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支持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技术转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企业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给予6万元。

实施方案中还明确,深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不单独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R&D团队和转化贡献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取得的科技成果奖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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