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的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什么区别】在刑法学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尤其是“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等情形,理论界提出了不同的学说来解释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中,“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是两种重要的理论观点,它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着明显的差异。以下是对这两种学说的总结与对比。
一、概念总结
1. 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与客观结果相符合时,应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在法律上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即使对象不同,也应认定为同一犯罪。该学说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不区分对象的具体差异。
2. 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则主张,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是否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对象为准。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成立既遂;否则可能成立未遂或其他形态。该学说更注重“事实”的具体性,强调主观与客观的对应关系。
二、对比表格
项目 | 法定符合说 | 具体符合说 |
核心观点 | 强调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不区分对象差异 | 强调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具体一致性 |
判断标准 | 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属性 | 实际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 |
对象错误处理 | 认为构成同一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 可能认定为未遂或过失犯罪 |
是否承认“对象不同但性质相同” | 是 | 否 |
更关注什么 | 法律条文的适用 | 事实行为的对应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情形 | 适用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情形 |
理论倾向 | 较为宽容,有利于保护法益 | 较为严格,强调主客观一致 |
三、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两种学说各有优劣。法定符合说因其对法益的保护更为全面,常被用于处理复杂案件中的对象错误问题;而具体符合说则更注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将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错位的情况认定为既遂。因此,具体采用哪种学说,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倾向于结合两者,根据个案灵活运用,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