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次重要的修订。其中,针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多项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变化、量刑标准、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变化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贿罪主要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认定范围、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原规定 | 修正案九后的规定 |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 第385条保留,但增加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加重情节。 |
没有明确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 明确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结合情节予以量刑。 |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没有详细说明。 | 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多次受贿、为多人谋利、造成重大损失等。 |
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使得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量刑档次 | 具体情形 | 刑罚幅度 |
数额较大 | 一般情况下,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 | 如多次受贿、为多人谋利、造成重大损失等 | 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三、其他重要修改内容
除了上述量刑标准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受贿罪的认定和适用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 “斡旋受贿”纳入受贿罪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也构成受贿罪。
- “间接受贿”被明确界定:包括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视为共同受贿。
- 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重打击:修正案九同时强化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形成“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态势。
四、总结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不仅明确了量刑标准,还扩大了受贿行为的认定范围,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这些修改有助于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与公信力。
修改内容 | 主要影响 |
明确量刑标准 |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统一性 |
扩大受贿行为认定 | 更全面打击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 |
强化行贿罪惩处 | 形成反腐合力 |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 | 便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
通过此次修正,我国刑法在反腐败领域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