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次重要修改,主要针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主要
《刑法修正案(六)》共涉及13个条文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2. 扩大了职务犯罪的范围: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纳入更严格的刑罚适用范围。
3.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明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4. 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如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
5. 增加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如非法集资、违规披露信息等。
二、主要修改内容对比表
原条文 | 修改后内容 | 主要变化 |
第161条 | 增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明确对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故意隐瞒或虚假披露的行为进行处罚 |
第162条 | 新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任职单位相同业务的行为进行规制 |
第169条 | 新增“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第170条 | 调整“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 增加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 |
第271条 | 增设“职务侵占罪”的加重情节 | 明确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加重处罚 |
第272条 | 调整“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 明确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可构成此罪 |
第273条 | 新增“滥用职权罪”适用范围 |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第275条 | 调整“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 | 明确对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 |
第276条 | 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针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规定 |
第278条 | 调整“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 明确对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
第285条 | 新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打击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 |
第286条 | 新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明确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第287条 | 调整“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适用范围 | 明确对特定情形下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
三、意义与影响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它不仅填补了原有刑法在一些新型犯罪方面的空白,也增强了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
此外,该修正案还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显得尤为重要。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六)》作为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其内容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