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和举办者的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教育,同时规定了举办者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了高等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法律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态度,同时也对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提出了规范要求,确保教育质量与公平性。
二、关键信息表格
项目 | 内容 |
法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条款编号 | 第十七条 |
法律地位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之一,具有普遍约束力 |
核心内容 |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应承担相应责任;高等教育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目的 |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的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
适用范围 | 所有依法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公立和民办高校 |
重要性 | 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引导 |
三、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的设立,旨在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教育事业,同时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影响教育的公益性和学术独立性。这一规定也反映出我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趋势。
通过这一条款,国家不仅为社会力量提供了参与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设立了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