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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重在“管人管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15 02:07:39来源:

导读 保险中介监管的重点已经转向“管人管行为”。保险业的清理整顿已经延伸到中介领域,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已经发布。《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

保险中介监管的重点已经转向“管人管行为”。

保险业的清理整顿已经延伸到中介领域,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已经发布。《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针对保险经纪人和评估机构的新规已向业内发布,保险中介市场新一轮监管风暴来袭。

记者对比发现,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的管理,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加强了对股东和合伙人的审查,对股东的投资能力和合伙人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面对市场体系中庞大的保险中介市场,新规已从强调机构和审批的管理转向注重人和行为的管理。

加强资金监管,列出准入负面清单。

记者了解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于1月17日审核通过,并于2月初分发给保险中介机构。上述两个文件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为中介机构设定了资本进入门槛。经纪人的监管要求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定义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比如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区域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按照评估师的规定,全国性机构的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的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新规还加强了对资本的监管。如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为自有、真实、合法,银行贷款等形式的非自有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估公司营运资金的托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强化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夯实公司运营基础。此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要求银行借钱给股东,以换取大额存款,股东利用贷款进一步增加资本,以满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要求。新规的发布,必将防止这一违法行为在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蔓延。

在明确进入门槛的同时,新规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加强了对股东和合伙人的审查,例如,禁止近五年内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等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入。

引入执业注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新规明确了保险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及时登记、接受处罚、解除聘用关系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以确保执业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约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约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佣金的具体事项。

同时,新规列举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股东支配地位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制、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事实上,对于中介市场的监管体系还有很多。除了对经纪人和评估人员的监管要求外,中国保监会还计划对保险代理公司发布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史强表示,通过制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新规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了保险公估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制度和法规,有利于规范保险公估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新规体现了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导向。比如对保险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对罚款项目的细化和罚款力度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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