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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征管

发布时间:2021-09-11 06:02:50来源:

导读 三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征管。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三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征管。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让纳税人准确了解、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

103010中的“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后三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103010进一步明确了“三年内(36个月)”的起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那一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每次取得的实际日期为准。

为方便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申报,《通知》明确,单位申报个人现金奖励并填写《公告》时,应将当期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收入额与当月工资薪金相结合,并在“收入额”栏中充分记录,在《公告》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写50%的现金奖励,并注明“科技现金奖励免税部分”这样,每个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额”减去“免税收入”和相关扣除的余额计算。

003010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致,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1日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符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规定要求的,可按《公告》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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