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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 *ST必康:涉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诉讼目前未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8-10 15:01:11来源:

导读 *ST必康8月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

*ST必康8月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ST必康、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9日,原告和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延安分行三方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向必康股份发放了2.98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经展期,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9年6月11日,展期期限届满后,必康股份至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判决被告共同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利息罚息、复利,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标的额较大,*ST必康为上市公司,该公司今后有可能引发大量的涉诉案件;且原告提交的限制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离开我国边境的申请韩文雄、李京昆为外籍人士。此外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该案符合《陕西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统一裁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协调各方妥善处理纠纷,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更适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报请提级管辖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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