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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研人员可以离职 也可以去企业和员工

发布时间:2021-09-17 16:08:37来源:

导读 山西:科研人员可以离职,也可以去企业和员工那里。科技创新,对于山西来说,既是新常态背景下的时代共同要求,也是资源依赖型省份突围的重

山西:科研人员可以离职,也可以去企业和员工那里。

科技创新,对于山西来说,既是新常态背景下的时代共同要求,也是资源依赖型省份突围的重要途径。11月27日,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宣布,《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03010》共8章37条,均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被上升为法律条文,亮点颇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对于引导和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良好社会风尚和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法治先行。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说,目前,我省经济发展存在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企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推进科技创新已成为我省适应经济新常态、摆脱资源困境、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从我省立法情况来看,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条例》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因此,制定这些条例,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是促进我省科技创新的需要。

赵建平介绍,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既新又宽”:新意味着新的政策规定,吸收最新政策成果,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宽意味着从有利于创新和人事干事的角度尽量减少限制和放开科技人员,同时从问题导向的角度,很好地回应了我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最迫切的需求。

条例中有很多亮点。

亮点1:科研人员可以离职或在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03010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为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出入境、户籍或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003010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分类和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的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主要是点对点学术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主要是市场和社会评价。

明确高校人才培养的创新创业导向。003010规定高校可以整合校园资源,建设各种培育科技产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

003010规定,项目申请验收、项目评估、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明确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

103010规定,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计划执行权、科研人员聘用权、经费控制权等科研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建立科研人员的容错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

103010规定了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可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经专家评审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项目总结。

拓宽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03010年规定了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受聘研究人员和助理的人工成本,以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亮点三: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明确项目承担者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允许科研人员与科研成果所属单位约定。103010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者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科研人员可以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与本单位达成一致。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103010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通过股份购买或者股份转换、收益分享、股权奖励等方式,奖励完成工作成果的科研人员。

奖励单位负责人是允许的。103010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亮点四: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购买服务。

103010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各类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立。

建立健全科技投入体系和保障机制。003010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科技创新创造的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新投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同时,对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此外,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同时,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绩效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打出创新“组合拳”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谢红介绍,《条例》从立法层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11月13日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落实《条例》采取了具体措施。目前,配合现有的相关政策文件,我省已经构建起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打出了营造最优创新环境的“组合拳”。

在具体内容上,《若干政策》紧扣《条例》要求,拿出了含金量十足的措施。如,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设的省级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省内企业,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为落实《条例》中提出国有企业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要求,《若干政策》明确将对研究开发投入强度排名前十的予以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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