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态 > 正文

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12 14:06:58来源:

导读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修订。此次修订将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降低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修订。

此次修订将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门槛,明确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从相关渠道获悉,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有望于近期启动。修订方向符合本轮中国金融业加速开放的内容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最新发布的内容。

据业内人士透露,《实施细则》的修订将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明确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首先,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将由过去的50%调整为51%。这也是本轮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的关键一步:外资参股外资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限制。突破1%的背后,意味着外资将掌握合资寿险公司的控制权和话语权。

其次,可以降低合资、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或者简化申请程序。根据此前规定,设立合资、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在住所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具有上一年度足够的偿付能力和连续两个季度足够的偿付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关于设立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可能会被取消。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多数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5亿元。因此,根据行业现状,有必要修改“注册资本为2亿元时,需要再增加2000万元注册资本才能开设分支机构”的规定。

最后,是明确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今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保险公司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监管也是本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一大方向。

根据上述消息来源,初步修改如下:“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其主要股东。如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应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为大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外资保险公司大股东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退出中国市场期间,应当履行法定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提到的“少校shareh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