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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校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发布时间:2021-09-11 22:06:37来源:

导读 甘肃: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昨天,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

甘肃: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

昨天,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让科技成果时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同时,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所在机构同意,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离职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加职称评聘、职务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

为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了科技成果入股高校和研发机构对企业设立期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科研人员,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经本机构同意,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离职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加职称评聘、职务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二是鼓励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到研发机构和高校兼职。此外,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财政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委托给项目承担者。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批准或备案我国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全部收入将留在单位。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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