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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要求规范ABS“渠道”业务

发布时间:2021-09-04 16:05:43来源:

导读 证监会发布监管要求,规范ABS“渠道”业务。12月24日晚,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转移管理职责、开展“通道”业务的情况,证监会公

证监会发布监管要求,规范ABS“渠道”业务。

12月24日晚,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转移管理职责、开展“通道”业务的情况,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从四个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

监管问答指出,前期公司债券监管部组织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控制意识淡薄,转移管理职责,开展“渠道”业务,导致风险事件和不良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重申和明确。

一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严格遵循《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按照规定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

二是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要严格遵守独立履职、勤勉履职的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推荐不符合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的“通道”服务。

三是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外包。他们的法律责任不应通过雇佣第三方来减轻或免除。

四是监管部门将对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职、转移管理职责、开展“渠道”型资产证券化业务、规避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通过外部“渠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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