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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 拟发文规范信用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21-08-29 16:05:06来源:

导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弥补了监管的不足,计划出台文件规范信用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弥补监管和制度缺陷的思路正在持续落地。在被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弥补了监管的不足,计划出台文件规范信用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弥补监管和制度缺陷的思路正在持续落地。在被保险监管部门多次提及后,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创新业务即将纳入严格监管。

5月16日,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保监会将在此前地毯式调研的基础上,专门针对该类保险发布纲领性文件——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密集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获得这份征求意见稿。与去年1月、去年12月、今年4月分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相比,《办法》的监管范围进一步延伸至整个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不仅限于互联网平台、融资等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门槛资格: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征求意见稿称,所谓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用保证”)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主体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被保证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文件规范了信用保险业务,旨在加强对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业务应坚持小额放权、稳健审慎的原则,审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应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用保险业务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合理估计利润率,确定与承保风险责任相匹配的基本费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甚至有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对经营信用保险业务也有相应的额度要求。

首先是偿付能力监管。根据《征求意见稿》,最近一个季度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新的信用保险业务,待偿付能力符合要求后恢复信用保险业务。

其次,关于承销能力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10倍。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销的负债余额不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8%,且不超过10亿元。超过上述负债余额要求的部分为再保险;没有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设置禁令:不得为四类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险业务

至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事项。例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险服务。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或tr

在禁止行为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逃避监管等。投保实际不会发生的损失或已经确定的损失;承销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以分割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方式承保与同一借款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金额不匹配的信用保险业务;以保单中特别约定的形式对批准或备案的信用保险产品进行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支付方式、赔偿待遇等。以责任保险的形式为融资行为提供信用风险保障;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年来,在信用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贷平台的信用保险业务尤为蓬勃。网贷平台的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网贷平台上,与信息中介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点对点借贷的信用保险业务。去年底侨兴私债违约暴露了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方面的不足。

对此,对于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除符合上述禁止行为外,不得有以下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或整改情况。网贷平台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与不符合互联网保险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销限额超过相关部门在网贷平台指定的同一借款人限额;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对合作网贷平台要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规定披露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合作网贷平台统一发布保险公司生产和授权的保险产品的重要信息,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加强内部控制:应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部门或管理团队

随着近年来信用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到位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导致保险业聚集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在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制度,包括业务评估

估审议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业务制度应贯穿信保业务全流程和各操作环节,确保相关决策或操作均有迹可查。

在组织架构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前、中、后台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

在团队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总公司应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要求,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分类管理、准确记录、真实反映信保业务的经营费用、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信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

在资信审核方面,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以依托第三方风控机构为主,过渡到以内部审核为主、第三方风控机构为辅的风险审核机制。保险公司要密切跟踪履约义务人的业务资金流向,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信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保险公司应建立信保业务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

监管部门多次提及信保业务风险

据中国证券网记者了解,其实在此次保监会草拟《办法》之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曾多次提及信保业务的风险。

4月11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表示,目前信用风险凸显。其中,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蕴藏的兑付风险,通过信保业务传导至保险业,比如“侨兴债事件”,其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紧接着,4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到要严控信保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保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保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保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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