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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7 00:08:21来源:

导读 中国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规定》。为防止保险行业出现不作为、带“病”上班等问题,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

中国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为防止保险行业出现不作为、带“病”上班等问题,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号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不仅事前严控入口,事后也收紧了高管层壁垒。

具体而言,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入市,期满未满5年,且在申请前2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关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但对于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至大专。

同时,意见稿还禁止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多个职务。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同一家保险机构的三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意见稿明确表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核准任职资格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意见稿明确表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在重组、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例如,通知退出管理机关,阻止其依法出境;向司法机关申请禁止其转移、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设定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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