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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三板企业固定收益监管和升级投资股票

发布时间:2021-09-07 10:02:57来源:

导读 明确禁止对新三板企业固定收益基金投资股票进行监管升级。提高上市软门槛后,新三板解释融资大幅增加。8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

明确禁止对新三板企业固定收益基金投资股票进行监管升级。

提高上市软门槛后,新三板解释融资大幅增加。8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对募集资金管理及认购协议中的特别条款进行了具体说明,明确新三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交易股票、其他衍生品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企业除外。

除了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上述解释还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股票发行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同时,还提出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股份回购与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上述解释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借给他人、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及其他衍生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以现金方式管理,在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投资产品。

上述解释提示,上市公司应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储存、使用、监督和问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本次发行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作为认购账户,不得与非募集资金存放在一起或者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发行认购后,应当在验资前与保荐经纪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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