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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终身查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30 00:01:59来源:

导读 四川:终身查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

四川:终身查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完善科研诚信责任制,加强对科研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追究终身查处。未来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将被推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联合惩戒。《意见》明确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主体单位应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建设科研诚信的职责。

在加强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自律方面,《意见》表示,科研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个人信息、冒用或剽窃科研成果、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代购、代写、提交论文,编造同行评审专家和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项目和经费)、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未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无正当理由的;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侵占科研经费的;违反科学伦理等。

《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强化处罚,建立终身查处制度,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谈话;取消项目资格,取消资助项目或解除项目合同,收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和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直至终身任职一定时间,取消晋升职称,申报科技项目,担任评审专家,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禁止终身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被记入科研诚信和严重失信数据库或被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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