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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政:科研人员工资单更体现知识价值

发布时间:2021-09-15 18:08:45来源:

导读 内蒙古新政介绍:科研人员的工资单更能体现知识的价值。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不久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新政介绍:科研人员的工资单更能体现知识的价值。

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不久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云涛、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出席会议。

发布会上,《实施意见》起草部——科技处负责人发布了《实施意见》的相关信息,对其突破性和创新性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实施意见》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一是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和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底线,绩效工资总额可在基本标准线3倍以内核定;二是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由单位自主决定。基本绩效工资和激励绩效工资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的导向。激励性绩效工资应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分级,不应平均分配。三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科研项目生活补贴和绩效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二)探索产权、股权、分红、约定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方式。003010指出,长期产权激励要与现金激励相结合,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面探索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在专利、版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和后分红权等方面加强激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科研人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取利益。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二是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的比例。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作价出资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净收入的70%。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每年从实施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规范领导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和从事科研的高校领导按规定可以领取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领取股权奖励。任职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应当在任职后限定时间内转让;如果未在期限内转让,交易

(五)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其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从事兼职工作。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业绩和成绩可作为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经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以离职,以科研项目和成果创业,期限为3年,最多不超过2期,并在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校教师可以进行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促进优秀教材和课程的社会共享,按照市场机制获得报酬。

(六)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和高校可以设立创新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

据介绍,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后,我区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从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领导三个方面,对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103010”的颁布,对于有效解决科技人才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匹配、股权激励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夺取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决定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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