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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颁布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08:02:58来源:

导读 四川省颁布了《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专家与政府采购的“大计划”有关。近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规范其执业

四川省颁布了《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与政府采购的“大计划”有关。近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3010明确规定了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查、教育培训、考试检测、聘任与续聘、终止聘任、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遴选与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违约责任等。

两种渠道征集评审专家。

根据新规定,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通过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征集。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职称或者相当的专业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当的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工作;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评审专家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测试是评审专家聘任和续聘的前提条件,以证明其符合“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四川省财政厅确定。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视为合格。

不要加入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自媒体群”。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办法》明确表示,评审专家不得加入以控制评审为主要目的的自媒体团体和其他团体,不利于公正独立的评审。如果是被动加入,就要及时退出;专家就如何投标和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向供应商提供指导和咨询,或私下走访、检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接受供应商本人或其家属私下组织的走访、调查、参观、邀请,或私下与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工作人员吃喝玩乐,均视为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予回避。

同时,如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审查的;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信息;与供应商存在未回避的利益关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行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绝履行回应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法定义务;从事损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公信力等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进出,建立专家“退出机制”。

过去相关政策只规定了专家的入境条件,并没有规定出境情况。为了实现专家的出入境,《办法》明确了解聘专家的具体情况:本人申请停止担任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检验、复核不合格情形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审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做评估专家的。

另外,如果评价专家冒充他人参与评价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评价;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独立评价的;或者参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独立评价的活动;拒绝退出或长期(一个月以上)不退出自媒体团体及其他以控制审查为主要目的的团体,不利于公平、独立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收集其他评审专家的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达到非法目的;在一个聘用期内被停职两次以上的,将被终止聘用,其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将被永久驳回。

对此,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更加严格地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同时,加大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了权利必有责、违规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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