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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上市银行修改章程 收紧股东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21-09-12 00:02:36来源:

导读 15家上市银行修改了章程,收紧了股东的进入壁垒。监管部门对银行股东资格的严格规定正在逐一落实,一些银行甚至根据自身情况对股东准入进行

15家上市银行修改了章程,收紧了股东的进入壁垒。

监管部门对银行股东资格的严格规定正在逐一落实,一些银行甚至根据自身情况对股东准入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3月以来,至少有15家上市银行(包括a股、h股和新三板)密集宣布修改章程,以落实年初银监会发布的第1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号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整体来看,中小银行在章程修订方面走在前列,江阴银行修订后的章程于5月中旬获得当地银监局批准。股份制银行中,仅有招商银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5家银行披露了相关章程的修订情况,但修订的内容和程度各不相同,各大银行尚未对此进行公告。

按照程序,相关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多家银行也将对其股权管理办法的修改纳入股东大会决议,并获得审议通过。

股东的严格准入。

按照《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写好对股东管理、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四大内容: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大股东的出资义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备案报告限制股东权利行使的股东,对损害银行利益的股东应当严格监管。

从实际披露情况来看,除了这些内容,不少银行在修订后的章程中还落实了《办法》的其他核心条款,如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包括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后的监管要求、合并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明细、大股东的信息报告义务等。

招商银行、宁波银行、鹿城银行等。还在其章程中明确表示“大股东不得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这也是《办法》第25条的要求。

此外,部分银行在章程中对股东准入提出个性化要求。例如,鹿城银行此前章程中股东准入的前提条件为“股东必须符合投资金融的条件”,上周改为“符合投资村镇银行的条件”。

原招商银行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在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八条中,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不仅是满足原有条件,还增加了“银行章程”;同时还规定“本行股东转让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一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条款意味着招商银行本身就保留了选择股东的权利,同时在相关股权交易之前,已经设定了受让方必须满足相应监管准入条件的条款。“根据这一条款,过去安邦先在二级市场买入后再贴牌,再寻求监管部门批准,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再出现。”这

整体来看,中小银行在章程的针对性修订过程中走在前列。其中,无锡银行、江阴银行、常熟银行和张家港的表现最快。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均于3月通过了董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并于4月通过了股东大会。江阴银行甚至在5月中旬率先获得了银监部门的批复。

天津银行、哈尔滨银行、宁波银行也在3月底通过了董事会决议,但这三家城商行5月份才召开股东大会,因此进程落后于几家农村商业银行。

据记者了解,苏南上市农村商业银行已于3月初与附近部分中小银行、律师事务所共同召开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此后,多家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的针对性修订进度相对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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